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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对于反腐败的作为与不作为
时间:2008/6/11 18:43:58,点击:0

腐败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挑战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中国而言,腐败已经不是一种个别的、偶然的现象,而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这是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选择了通过腐败的方式来满足个人利益和要求。那么为什么腐败已经成为一种有利可图、有机可乘、风险很小的达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而为许多公职人员所选择?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掌握权力的人难免滥用权力。孟德斯鸠说:“久握权利是人腐化”蒂德说:“一切权力在道德上都是可疑的,难以论证其正当性,却容易发生腐败作用。”更为著名的,莫过于19世纪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的那句话了:“权力意味着腐败,绝对的权利意味着绝对的腐败。”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的轨道中运行,政府对于其职能的定位还没确切的划分,往往导致以下几个问题:
1、资源配置权限的过分集中,导致地方对中央的依赖,下级对上级的依赖。地方或下级为了达到得到资源的目的往往会选择送礼来得到上级的支持。这样一来一往,双方都得到了利益,使得腐败更为猖獗。邓小平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一书中指出,高度集权的领导制和家长制、终身制的干部管理体制是产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的体制上的根源,也是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总病根。生动形象地说明了有高度集权带来的这种下级对上级手中的资源过分依赖导致腐败的现象。
2、对经济行为的过分干涉导致政府掌握经济资源的配置权,使企业过分依赖于政府。由于政府掌握了企业的“生杀大权”——生产权、配置权、审批权、决定权——使得企业不得不依附于政府进行其经济行为。要想在其中取得高效益,高利润。如政府的关系自然成为企业领导人最关注的问题。政企不分自然成为腐败的病根之一。
3、权力的不当扩张导致地方政府掌握了过多的资源或资源配置,使得不必要的依赖性增加。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政府正逐步下放自己本不该留有的权力,逐步向市场经济迈进。但在此过程中,权利并没有完全的下放至基层或企业,而且是一路遭遇截流。尤其是中央与基层中间的那些地方政府由于知道权利带来的“利益”可观。便把这些本不属于他们的权力归为己有,成为他们手中的“大棒”。与此同时,由于改革,新鲜的事务不断产生,政府在政党的理由下,设立新机构,扩张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相应的法律没有及时的出台,使得政府给自己增加了任意性与自由度。
4、资源与服务的垄断。尤其在电信、运输(铁路)、水电等行业,往往会出现“我是老大我怕谁的”的现象。使“主”“仆”颠倒,以权谋私的现象极为严重。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那么如何预防根治腐败成为了现在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由于进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中,政府应首先明确其职能。首先,政府应当适当的放权,减少其不必要的权利。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操作,政府对于其职责是既明确由模糊。明确的是政府没有不该管的事情,模糊的是政府自己也不知道究竟应该管好那些事情。结果是“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反而给自己添了学多的麻烦。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规避入世带来的风险要求政府必须清楚自己的职能定位,把“该管”的事情(如社会公共管理)管好,积极从其“不该管”的领域(如企业、生产等)退出。简单的说就是简政放权。弱化直接干预和微观管理,强化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把经济活动中的社会服务性职能和相当一部分执行性、操作性、技术性职能交给市场自行调整。把市场的客观规律作为企业发展需要遵循的准则,而不在以政府的要求来进行资源分配。
同时由于政府的某些职能与企业行为还没有完全区分开来,解决的办法是把现在的政府承担的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让位给各类的社会中介组织。因此,政府要培育和健全社会中介组织,使其成为承担政府管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者和运行者。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使其成为政府产业政策的切入点;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促使他们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那既然社会中介组织将被赋予如此大的任务,究竟什么是社会中介组织,其发展对于反腐败究竟会起到怎样的作用呢?
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那些从事服务、协调、评价等活动的组织。其主要从事社会活动,充当利益或志趣相同或相近的组织群体的社会中介。自身没有特殊的利益,在活动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既然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空地,而且没有特殊利益需要追求,那么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由其自身的特性。
1、中立性。社会中介组织始终是应该保持中立的,不以任何一方的意志转移自己的原则。它所做出的决定,应该是始终综合了双方的利益。同时由于它不营利为目的,所以不存在收受好处的情况。
2、专业性。社会中介组织是一个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组织。它提供的服务是在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中的。在计划经济下,由于企业根据所有制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身份,使企业的资产状况、商业信誉、产品信誉、或者只凭其身份来评价,或者不可能、不必要作评价。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成为了自主的市场主体,市场看重的不再是企业的身份,而是其切切实实的产品服务。由此更为需要向社会中介组织这样的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门设施的专业化机构做出客观的、公正的评价。
3、自治性。由于社会中介组织是一个中立性的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组织。所以它必须是一个自治性的组织。没有独立性就不可能公正的面向社会和市场发挥其重要的职责。社会中介组织应该实行自治管理,自主抉择和自求发展的管理体制。它与政府之间不存在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它应该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服务。帮助政府管理那些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中介事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则上社会各个领域的服务均应由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只有在社会中介组织无力承当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来承担。

  社会中介组织及多且庞杂,要对社会中介组织由一个清楚地认识,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
根据社会功能特征可以分为五类:
1、评估评级类的社会中介组织。这里面包括资产评估类、房地产评估类、证券评估评级类的中介组织。这类组织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为社会提供评估、鉴定的中介组织。它是客观、独立、公正的。
2、验证类的社会中介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等。它们主要接收委托对企业资产进行鉴定。
3、职业介绍类的中介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有职业介绍所、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劳务市场等。这类组织可以建立自身的人才信息库,对外发布人才需求信心。请专业人士对职业进行客观的评估。为人才择业和单位择人提供依据。
4、咨询类的社会中介组织。这些组织往往由专家组成,这些专家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市场主体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智力服务,为企业分析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这些组织包括各种工程咨询公司、信息咨询公司等。
5、准司法类中介组织。这类中介组织是指那些不具有宪法规定的国家司法机关的身分,但能根据当事人的神情,依据法律做出相当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或裁决性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指那些仲裁组织和公证机构。
根据中介机构的属性分类可以分为三类:
1.行政性质的中介组织。这样的划分可以明确哪些该由政府行使,哪些该由社会来行使。
2.社团性质的中介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与商会。这类中介组织的经费来源大体有直接或间接依靠财政拨款、收取会费或赞助费、开办经营实体三种,不以自己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
3.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组织。如人才交流机构、代理机构、质量检验机构等。

对于社会中介组织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接下来就应该讨论一个问题——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对于反腐败的作为与不作为。
首先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是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化的客观需要。由于政府转化职能的需要,一些权力被适当下放。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权利并没有直接归于市场或者是企业所有,而是被中间的政府一层一层的“截流”。这样政府反而为自己增添了许多“腐败”机会。企业或市场需要这些权利,但由于关卡重重,为了达到各自的利益,于是便出现了许多行贿受贿的现象。在很大的程度上加重了政府反腐败的担子。社会中介组织的出现,可以很有效的收归这些权利。政府直接将权力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同时又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样,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原本出现的“断裂层”就有了填补。客观上成为了政府和市场的一个中间连接层。使政府真正实现宏观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而市场或企业,如果需要这些权力,就可以直接找社会中介组织。这样一来,就不可能出现“截流”现象,腐败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抑制。
其次,由于现阶段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这样往往会不断涌现出许多新鲜的事务。如何有效的管理这些新鲜事务,让其为社会主义中国服务,成为了政府新的难题。在过去的政府管理体制下,一旦有新鲜的事务出现,政府便顺理成章的将其归为政府管辖范围之内,或者设立新的政府机构来管理。这样一来,直接加大了政府的管理范围与权力。市场或企业一旦牵涉到这样的权力需要,“朝南坐”的政府必然需要故意加大难度,没有一定的好处就不肯松口。而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效益,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即使不愿意业的给与政府一定的好处,腐败自然而然的就会产生。而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使得大部分不宜于政府来承担的事务便有其来承担了,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不该有的权力,腐败自然而然就没有存在的空间了。而企业也可以在合法的条件下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不必担心过多的“拦路虎”的存在。
第三,由于现在进入了市场经济,一切有市场进行主导。竞争就成为了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但在这其中,不乏有一些恶性竞争存在的现象。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想方设法排挤对手,甚至对一些有权力的部门“塞红包”、“送贺礼”。如此一来,便成为了腐败的温床。社会中介组织的存在可以有效的控制这一现象。各种不同的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制定各自内部的条例、行规等,取缔行业中的恶性竞争现象。社会中介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支持体系,由于起不隶属于政府行政机构,以公正、公平、客观为活动准则,对培育统一的市场,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起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最后,随着计划经济的结束,评价一个企业的商业信誉、资产情况、产品信誉不再是以前的根据企业所有制不同而得出的结论。不少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的形象,往往“出高价”由政府部门出面证明其价值。但是由于这种形象是靠买回来的,对相信其能力及信誉的合作对象是不公平的。社会中介组织中有专业性的组织,可以对委托方所选择的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评级、鉴定、认证。使得企业只能靠其真正的实力来得到合作方的信任。而不能靠关系或者“卖”来得到自己的企业价值。
当然,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刚刚起步。其对反腐败还有一定的不足的地方。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管理职责不清。不少中介机构挂靠政府部门或由政府撤并改制而来,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常常利用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垄断相应的业务。如此一来,社会中介组织没有其该有的“独立性”,还是有其隶属的政府部门管理。而这类中介组织自然成为了政府部门分流人员的好去处,同时他们依然是为政府服务。从表面上看,他们是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但实际上,这些人的行事依旧有“政府”色彩。所谓背靠大树好乘凉,这些中介组织中的人为了实现个人自身的利益,自然会设立重重关卡,需要上门的企业用“礼”来消除。这样一来,腐败自然会产生,而社会中介组织本身设立的意义也就没有了。
第二,由于“官办”色彩浓厚,这些中介组织其业务活动不是依靠市场需要,而是依靠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威”;不是依靠平等竞争,而是实行行业事务垄断。一些政府部门的成员,更是利用中介组织作为其的第二收入来源。打着行政职能的牌子,排斥别人、低费拉客、回扣揽生意、挖人带项目,甚至弄虚作假,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一些中介组织甚至成为了政府办事机构,在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之间构成新的管理层;甚至成为政府精兵简政的“缓冲区”。这样就会为腐败提供了很好的温室。
第三,社会中介组织职能和目标错位。社会中介组织本身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是由于一些中介组织背靠政府,于是就忘记了这一宗旨。这就是有的中介组织利用自身的职能,搞“仗权谋利”,强权“赢利”;有的借行业管理之威,规定如不买本行业的产品,难过检验关;而有些政府主管部门更是和社会中介组织“狼狈为奸”,政府通过手中的权力,规定企业必须到其指定的“中介组织”办理“资产评估”,社会中介组织成为了其变相的“小金库”,而这些中介组织一位的迎合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有法不依,不讲原则;有的则只讲效益,不讲职业道德,低价拉客,进行恶性竞争;有的位委托人提供虚假的报告,甚至不惜为委托人走门子,拉关系。而要始中介提过这些服务,只需礼到钱到。如此一来,把政府原本设立中介组织的目的完全扭曲了,使得中介组织没有对腐败其在制约作用,而是提供了腐败滋长的温床。
当前社会中介组织之所以对反腐败产生作用的同时,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主要是由于现阶段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体系,只是中介组织处于无序运行的不正常状态。那如何使中介组织最终发挥其对反腐败的最有效控制呢?
首先,政府应切实做到职能转换。这也就是说,切断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为此,应该下定决心停办一切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作为政府机构预算外收入来源的不规范的社会中介组织。切实做到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要将部门行业监督、协调、审计、集训和服务的职能从政府机关分离出来,交由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通过清理整顿、精简合并、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主决策和自求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之间不存在被领导和领导的关系,它应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服务,同时帮助政府管理那些“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的中介事务。政府实实在在的放弃部分权力和利益,来鼓励和培养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切实做到从运动员到裁判员的角色转变。
其次是建立统一的职业资格审批制度。在切实的做到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后,就该对社会中介组织内部进行整顿。对于从事社会中介事务的人员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是考核,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中介组织,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开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或考核制度。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审批,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而不应由各地方、部门自行规定的审批制度为标准。
第三,建立中介组织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当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脐带被割断后,行业自律便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各类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国际惯例,制定各自的行业准则、标准。一旦制定完成之后就要严格按照这一规定行事,如果有违反规定的现象出现,怎不应该由政府出面管理,而是由行业协会自行管理,处罚。如此一来,可以真正做到独立。
当然,政府也应当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但这只是在总体发展上进行宏观管理。首先,政府应该制定一个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其适度的发展略。从宏观上控制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方向。其二是把好登记注册关。在起始处保证社会中介组织的高质量。最后,政府应该定时地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促使其规范化发展。如果有发现社会中介组织没有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行事,则应交由行业协会处理或给与一定的惩戒。
最后,可以建立社会中介组织与大众媒体的关系网络。由大众媒体进行监督,敦促社会中介组织尽快的朝着抑制腐败的方向发展。在这其中可以使社会中介组织与大众媒体建立合作网络。媒体定时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报道,对其中的一些不法行为进行曝光。及时纠正社会中介组织中出现的问题。对于牵涉到的腐败问题,一查到底,彻底解决腐败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社会中介组织的诞生与发展,从实质上说是可以有效的抑制腐败现象的。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社会中介组织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这其中必然会引起许多负面的效应。有时候反而会为腐败提供一方沃土,所以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在,不着力解决社会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中国的市场经济是难以正常地、有效地运行和发展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是难以建立的。所以我们应该及时有效的是社会中介组织尽早的成熟起来。真正做到政府抑制腐败、打击腐败的有力工具。

(SHIRLEY 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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