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基本上实行的都是水电煤阶梯式收费。第一阶梯的价格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由于我国各地自然条件、生活习惯、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国家不用“一刀切”的方式确定全国统一的居民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数,每户每月基本生活需求用电数额将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因此,每个省份的各个阶梯价格和额度数字也各不相同。这有其合理性。 这样的水电煤收费现行政策表明,有关各方(管理部门、企业和全体国民)都有一个共识,即第一阶梯是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的。而且每个省份不相同,也表明各个地方的基本生活需求是有差别的,不一样的。如果这样,那就可以反过来认为,保证基本生活需求的第一阶梯是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事实上,联合国以及各种科学研究都将水电煤等消费量跟人民的生活质量水平看成正比例关系。保证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水电煤数字越高,说明该省份的生活水平越高。 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出现了一个巨大的问题。那就是我们用阶梯式收费限制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限制哪怕是弱弱地限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有违社会公义的。我们应该鼓励用诚实劳动去创造幸福,并在劳动过程中感受到劳动本身的幸福。如果这样的劳动幸福不被鼓励,那是对社会基本公义的违背。而阶梯式收费所形成的限制,恰恰跟人民对幸福的追求不相一致。因为阶梯定价是静止不动的。既然阶梯收费反映的是生活水平的高低,而它又不动,那不就等于说人民的生活水平被限制在某个固定数字上了吗?当保证基本生活需要的数字被限定在某个数字不动的时候,人民要提高生活水平唯一的办法是,使用第二和第三阶梯的数字,那就等于说,人民为了获得自己的幸福和更高的生活水平,就得多付费。这实际上就等于变相涨价。因此,当水电煤收费年复一年地继续按照某个固定数字执行的时候,也就相当于没有经过任何听证而涨价。这个很容易找到证据:该省份的水电煤收费总额如果本年高于上一年,就意味着至少部分意味着是变相涨价而得的。一句话,水电煤阶梯式定价的现行政策意味着我们可能无意识中违法了劳动幸福的公义。这个至少可以说,它跟我们今天要主张的共享经济有不协调。 不仅如此,水电煤收费现行阶梯政策还涉嫌违背有关法律。首先,它跟我们国家的宪法精神不一致。我国2015宪法第十四条规定:我们要“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而现行阶梯式收费却限制着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我们的生活水平被阶梯式数字固定了下来。如果要改善生活,我们就不得不额外付出更多。 其次,它违背了价格法。价格听证会制度,是政府定价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而如上所述,现行水电煤阶梯式收费却在未经任何听证手续变相涨价。 综上所述,水电煤阶梯收费现行政策有违劳动幸福的基本公义和跟有关法律规定相悖。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笔者以为,我们可能有这样的选项:(1)每年要重新听证,以决定是否继续执行阶梯式收费政策,而且听证的结果,不应该是维持原来的阶梯数字,只能做加法,否则体现不出生活水平的提高;(2)为了减少每年听证的麻烦,通过某个法定程序,一次性地规定对现有的阶梯式数字自动地每年以某个百分比数字增长,例如以国民经济GDP增长率相同或约高的数字自动增加每个阶梯的额度。比如,某个省份的第一阶梯数字是2000度用电量,那么下一年应该变成2140度(增长7%)才是合理的。 以上分析至少表明,我们不能把阶梯式数字永远保持着固定不变!否则阶梯式收费就没有了公义,也没有了法律依据。不知道,法律专家是否同意笔者的观点?要是分析错了,请多多包涵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