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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腐败局的期待要恰当,要正确理解社会管理的核心和实质
时间:2008/6/28 19:47:12,点击:0
国家预防腐败局高调登场,一些省市也将成立预防腐败局。对此,我个人认为,公众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待。

首先,按照道理来说,对这样一个机构,因为有特殊的权利,例如,(1)拥有监督公共部门资产和决策人收入的权力。作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目的,就是构建一个经慎重考虑后产生的高效率的监督体系,它可以监督包括各级公务员的财产、收入、债务和生活方式。(2)拥有冻结那些正在接受调查的可能的嫌疑犯财产的权力。没有这样的权力,腐败分子就能够在几分钟之内以电子方式转移他们的财产。(3)拥有扣押和没收护照的权力,以防止腐败分子逃离国境。如果一个嫌疑人正处在调查中,并且预防局相信疑犯可能潜逃出国,预防局应该能够及时阻止他,而不必等候审查措施的到位。(4)有一定的保护举报人的能力。这也是预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一些情况下,举报人很可能是被举报官员的下属。如果他们有失去工作或受到其他形式侵扰的危险,那么我们就不能指望他们揭发他们的上级了。那么这些权利的赋予,显然有的地方跟现有法律不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权利的赋予应该通过立法机构进行,也就是要通过人大讨论才能实施。但现在似乎没有这样的程序。尤其是,该机构人员将实行特殊待遇,似乎更应该得到人大的授权。根据有关报道,预防局属于监督体系,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那么现在的预防局在法律地方上如何确定?隶属于检察院?还是隶属于国务院?显然,从它的功能地位来说,这两者都不是。因为如果隶属于检察院,那跟目前的检察院下属的反贪局有什么区别?如果隶属于政府(国务院),那如何监督?如果两种隶属都不是,那跟宪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就不一致了吗?还有其他一些法律问题可能要考虑,如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事实上,预防局将似乎有许多特权。例如,“如果一个嫌疑人正处在调查中,并且预防局相信疑犯可能潜逃出国,预防局应该能够及时阻止他,而不必等候审查措施的到位。 ”这就是一种很大的特权。这样的特权跟法律规定有所不一致。在这样的情况下,预防局没有经过人大讨论的程序,似乎有些欠妥。假定预防局设在政府机关下,应该说可以不需要人大讨论。但这样的设置不可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其次,预防局的作用应该不要估计太高。在中国这样的国度里,通常是中央的政策措施十分完美,到了地方就出现问题,走了样。预防局被赋予那么多特权,一旦被有些领导所控制,将是非常可怕的。预防局是监督机构,那么预防局自己由谁来监督?如何保证预防局自身不腐败?可能需要认真考量运作程序方面的细节。

第三,我始终认为,中国的腐败问题是管理的问题,所以我提出过“管理救中国”的观点。腐败问题必须靠管理。预防腐败就是管理到位。而社会管理的落后可以说是腐败的主要根源。拿护照来说,如果管理到位了,怎么可能一个人会拿几本护照?而如果某个人被监控了,应该可以立即让其护照失效,无法通过边防检查的。现代的网络技术如此发达,要截住一个人外逃,完全可以让护照失效,过不了关。而如果采用指印等技术,一个人不可能获得多本护照。这些都是管理的问题。而并不需要赋予某个机构或个人来使用某种特权去阻止有的人出境。这样的管理手法太落后了。

我们需要顺便说一下社会管理的问题。目前,似乎绝大多数人没有理解管理的真正含义,以为社会管理就是制订社会政策、制订法律法令、发行政通知。管理是将已经制订的社会政策、法律法令、行政通知变成行为现实。而且,社会管理主要依赖的是技术而不是人。可惜,这么简单的道理现在还没有被很多人明白。

随兴而发,网友多指正啊。

(文/何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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