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7月26日的《2005中国信息化发展报告》发布会上,国务院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说,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服务型政府,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将设强制性要求。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已提交相关部门,走上立法轨道(据2005年7月27日《广州日报》报道)。 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将有强制性要求,对于打造“阳光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正如一些舆论所说: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交还公民应享的知情权、管理政府事务的参与权、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权、信息资源共享权等公民基本权利,推进民主政治,以及建设“诚信政府”都具有极大的政治内涵。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更是对法治政府的一个要求。法治政府以依法行政为己任,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不可逾越。世界上法治国家的政府都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都是如此。它们都通过立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依法行政。 信息公开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民主权利的需要。人民要行使这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要让人民知情。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正是我国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昭示。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不仅能够增加行政权力行使中的透明度,有效遏制各类腐败现象,而且可以改变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畅的现象,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进而提高行政效率。政府信息在这种依法而治的模式下公开,公民的权利得以张扬、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行政效率得以提高,最终会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发展,增加公共福祉。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引导各部门改变传统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自觉地把行政行为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防止权力滥用。在市场经济中尤其需要“阳光政府”。如果行政权力的行使缺少透明度,就极容易带来随意执法、行贿受贿、秩序混乱、无章可循、长官意志等现象,既有损社会公正,产生腐败,也会使投资者失去信心。 从根本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改革政府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蕴涵着回应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也是实现社会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政府行为处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必然会促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 而对于政府来说,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无疑是一场自我革命。人民政府理应勇敢地面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建立起人民所希望的“阳光政府”,这是民众所期望的。 《江南时报》 (2005年07月28日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