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包括两种:一是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它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是实现自由的中介环节,但认识活动中又包含和体现出认识主体的意志自由和理性自由。二是历史唯物主义意义上的自由,它体现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后者又包括道德意义上的自由、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和一般行为的自由。道德自由反映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反映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约束的关系;一般行为的自由反映人们在一般活动(主要是日常生活活动)中意志与现实的关系。无论什么意义上的自由都是通过人们的选择行为来实现的。也就是自由表现为人们对行为的自愿和自为选择。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与历史唯物主义上的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为此,我们必须对它们分别加以考察。 (摘自何云峰、胡建著《主体、认识、自由》,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