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何云峰:科研项目经费应采用精算式预算拨款,《东方教育时报》2013年11月13日第七版(“言论”版)。 最近,关于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有的高级别官员对科研经费“滥用”甚至公开表示了“愤怒”。然而,听听科研人员特别是高校的文科科研人员的声音却又不同,他们却认为,科研经费本来就是应该由科研人员自主支配,却报销上层层“受阻”。由此可见,不同的人群似乎对科研经费该怎么管和怎么用有着截然不同的感知。笔者以为,科研项目经费应采用精算式预算拨款,并在此基础上该将研究经费的自由支配权予以适度扩大。 在笔者看来,应该将科研项目申请书获批看作研究人员与研究基金管理部门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合同)。众所周知,几乎所有科研项目都是科研人员志愿申报和填写的。申请书提交给科研基金管理部门(机构)之后,由后者组织评审,并最后决定是否给予立项资助。在科研项目申请书里,研究人员必须写明研究什么、如何研究以及要达到什么样的结果,同时也会编制完成该研究所需要的经费预算。一旦研究基金管理部门(机构)批准资助该项目,就会以一定的方式下达项目立项书,并明确资助的数额。因此,按照市场经济的契约原则,只要申报的科研项目获批,就意味着科研基金管理部门(机构)同意申报者的申请书内容。除非任务下达书予以专门说明,否则项目申请书就是双方之间的契约依据。于是,科研项目申请书实际上成为双方彼此制约的合同关系。研究人员只要按照申请书所列的预算开支项目进行研究性开支,那就意味着是应该被允许的,合理的。实际的研究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只要将真实的研究性开支跟申请书核对即可。所以,除非违法,否则,管理科研经费的依据应该是项目申请书,不应该是其他的财务管理制度。 如果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依据是项目申请书,那么只要研究人员的经济行为不违法,并按时按质完成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就应该被看作是合理的。目前,有的单位规定科研人员只能将多少比例用于交通和购买食品等等,这实际上是很不合理的。如果研究人员的申请书里明确地将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交通和购买食品,只要项目获批了,并且研究基金管理部门(机构)下达任务书没有特别的说明,那就意味着,他们同意研究人员的经费预算。于是,既然签订契约的一方已经同意,那么具体的研究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有什么权利和合法性提出额外的开支比例之类的要求呢?换句话说,研究人员以项目申请书形式做了经费预算,经费所有人(基金管理者)同意了研究人员的预算编制,那么其他授权代理管理权限的单位或个人,只能审查经费是否按照预算在执行,而不应该提出其他的额外制约条件。按照契约经济来说,如果这些额外的条件附加进来,就应该被看成是违约。 这样就很清楚了。我们对科研经费是否滥用,不是要看研究人员把钱用到哪里去了,而是要看这些钱是否用得符合申请书的预算,也就是,要看研究人员的经济行为是否遵守了双方的合同。笔者感到,我们现在对科研人员的指责有些确有其道理,但有些则没有根据。因为有很多的科研经费滥用现象是科研基金管理部门(机构)管理不善本身所造成的。科研项目审批的时候不能简单地同意或不同意申报人立项与否,而是要采用精算的方式,具体地指明,申报人的哪些预算列支是合理的,得到了基金会的同意。也就是说,科研基金管理不能只对项目进行管理,更要对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管理,当然也要对预算执行(研究过程中使用经费)进行管理。如果管理部门(机构)只有一个一个的项目,没有预算的概念,那就不可能把科研基金管好用好。科研基金管理部门(机构)要非常清楚的是,他们主要是在执行公共财政管理,而不是单单在监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结项。 在国外(境外),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研究人员拿到的项目资助带有几角几分的零头。我们有的人会觉得这十分可笑,殊不知这恰恰反映了其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精准化。这是一种精细化管理的精神,而不是可以拿来作为笑柄的。我们也经常看到,他们的研究人员甚至用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去请代课老师担任自己的教学任务,以便自己能更加集中精力地按计划完成所申报的项目。只要这些在项目申请书的经费预算栏目里详细列明,并得到基金会的资助,则是完全合理的开支。所以,笔者认为,当科研项目申请书的经费列支预算被审查之后,如果项目得到经费支持,就应该让研究人员有较大的自由支配权。科研项目在审批的时候,应将不合理的列支砍掉。其余的列支预算如果属于合理的,就应该允许研究人员按照申报时所预算的比例予以自由支配和报销。只要科研人员的实际支出不超过事先编制的预算,就应该允许其具有完全自主的支配权。与其说,让我们的研究人员做财务专家,不如让基金管理者成为精算师。如果研究人员成天还想着这能不能报销,那能不能开支,他们哪里还有时间去静心地做研究? http://bk.shedunews.com/dfjysb/html/2013-11/13/content_1855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