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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为何需要学术自由?
时间:2016/4/4 22:58:49,点击:0

作者:张端鸿  

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保护言论自由,但是只有部分国家的宪法保护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即便是在崇尚自由的美国,也是到20世纪50年代,麦卡锡主义诽谤、迫害共产党和民主进步人士的时候,学术自由才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具有宪法意义的概念。加州大学诉巴基案(Regents ofUniversity of Calofornia v. Bakkke)的司法判决书指出:“学术自由虽不是一个特别被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但早已被视为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一种特别关切,这一自由即大学在学术事务上,拥有自己判断的自由”。中国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多项自由,却并没有涉及学术自由问题,复旦大学坚守学术自由,并且在《复旦大学章程》中强调:“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其校歌所传颂的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强调学术的价值在于探究真理,守护文明,正谊明道,不计其功。”

为什么学术自由应当被法律保护?首先,科学规律是难以确定的,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经过科学家个体或团体的努力,获得学术同行的广泛认同,才可能逐渐转化为真理。因此,当科学中出现争议的时候,只有通过学术的途径证明各自的学术主张,行政、司法都不应该做出干预和裁决。托马斯·科恩曾经指出,“在事关科学的问题上,不能数人头和诉诸大众。”组成大学的基本单元(Unit)是学科。这样一个单元被称作“学科”,意味着他在学校内部由一个小“同行”专家团体(Community)构成,而在地区、国家乃至全球范围内还存在一个扩大的“同行”专家团体,他们的“权威性来自被广泛接受的方法和真理,而非任何一个人或学派的创作。”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在《1915年关于学术自由原则和学术终身制的宣言》,以及《1940年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制原则的声明中》把学术自由定义为研究和发表的权利、讲授和教学的权利和发表校外言论的权利。

学术自由原则有助于造就真正的“思想市场”。罗伯特·波斯特(Robert Post)认为,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尽管高度相关,但是并不相同。“言论自由服务于民主正当(Democratic legitimation)”,而“学术自由服务于民主胜任(Democratic competence)”。民主正当要求政治权力平等、宽容地对待所有的言论;而民主胜任则要求言论必须服从于拥有区分好坏能力的学术权威。学术自由保护的是符合专业规范的学术言论,没有学术自由就没有知识的增长。博克认为,“学术自由就是允许具有非同寻常创造性的人享有非同寻常创造性的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学者可以在公共传播渠道任意转播自己的观点,学术自由也不可以被滥用。当研究结论还没有被学术同行广泛认可为该学科的真理时,这些观点只能出现在学术期刊、学术著作、课堂教学和学术研讨会上,不可以出现在大众性的传播途径当中,因为未经严格证明的专家观点可能会误导公众。科斯认为,“如今的中国经济面临着一个重要问题,即缺乏思想市场,这是中国经济诸多弊端和险象丛生的根源。”大学的教室尤其应当成为一个“思想市场”,未来社会的中坚分子,只有经过观点的激烈碰撞和思维的严格训练,自主地探究发现和验证真理,才可能拥有真正的智慧。教授应当感到他拥有为青年提供顾问(Counseling)的职责,并享有他们的信任。只有脱离了单向知识灌输的高等教育,才能造就真正的“思想市场”,而这首先有赖于坚守学术自由的基本准则。

学术自由的根本目的是面向大众的理智训练。麦迪逊曾经说过,“一个人民的政府如果缺乏公共信息,或没有获得这些信息的手段,那它不过是一出闹剧或悲剧的序幕。”大众获得公共信息需要政府广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和推进公共数据开放。但同时也需要数量众多,彼此可以相互监督的专家学者,能够对公共信息和公共数据进行中立性的阐释和解读。终身教职(Tenure track)制度从来都不是作为高级职务聘任的标准而存在的,它的根本使命是保护学术自由。培根说过,“知识就是权力”(Power,常被翻译做“力量”)。我们应当拥有韦伯那样的信念:“只要人们想知道,他任何时候都能够知道;从原则上说,再也没有什么神秘莫测、无法计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掌握一切。”也正因此,作为专家团体的大学独立性和作为民主制度设计的学术自由才显得至关重要。正如波斯特所认为的,学术自由最根本的目的不是学者个人或团体的安全,而是面向公众的理智训练。它是帮助大众实现有效政治参与的有效公器。科斯认为,“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错误的思想很少能侵蚀社会的根基,威胁社会稳定”。看一个国家大学数量和质量,几乎就可以判断这个国家的发展水平和整体素质,甚至就可以预测这个国家在未来的发展前途。

学术同行评议应该成为制约教授学术权力的主要机制。当然,尽管教授团体拥有自己的职业操守,但是仍然有人会因为私利而刻意发表误导公众的言论。立法者负有制定规范的义务,行政权负有执行保护性法律的义务。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引入政府对学术观点的管制呢?教授的言论必须接受评判和审查,但是这个评判和审查的主体不应该是政府,而是同行群体和专业权威。所有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都应当建立起严格的同行评议制度,并且向公众公开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经过科学方法和严密推理的学术成果不应出现在学术期刊上。而经过科学方法和严密推理的异端观点,一经发表就将经受学术同行们的推敲和检验,最终能否被学术界所广泛接受,并上升到真理的范畴,应当由学术团体的自发秩序所决定。学者在公共传媒上所发表意见,如果发表的是本学科的专业观点,应当看其观点是否符合他已有成果所得出的结论,或举证、推理是否足够严密,否则不予接受。如果发表的是非本学科的观点则应当视同普通公民的政治、社会参与,纳入传媒管制统一管理。

高等教育的行政和立法应当以保护学术自由作为基点。大学(盈利性的“学店”并不包含其中)是一个公共机构。高等教育领域的行政管制应当主要面向推动它的信息披露。广泛、深度的信息披露将会撬动大学表现的急速改观。政府公共投资需要走向整体拨款,为此而进行的绩效评估则应当交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审计、评估机构)来完成。那么立法应当关注什么?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解释应当做出更加详尽的制度性解释。不仅要规定有什么自由,更要规定哪些规范但却便利的程序可以保障这些自由。在大学里,尤其要保护学者在教室、研讨室、学术会议室、学术期刊、著作等场域发表学术观点的自由,这样才可能造就一个真正繁荣的思想市场。而且,学术自由也能在中国文化中找到它的基因,中国儒家强调“无所不思、无所不言”,究其本义就是学术自由。蔡元培先生办北大强调的“学术自由、兼容并包”也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挖掘了思想资源。

只有保障学术自由才能繁荣思想,只有思想市场的发展,才能“使中国经济的发展以知识为动力,更具可持续性”,这样才能实现科斯的预言:“假以时日,中国将成为商品生产和思想创造的全球中心”。

(来源:科学网张端鸿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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