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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东莞扫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时间:2014/2/12 17:07:19,点击:0

来源:李银河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d53360102fe3l.html

近日,东莞开始新一轮的扫黄,连中央电视台都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东莞的“黄流”扫了一次又一次,却总是扫不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一二十年来,不知扫了多少次,也不知又复生了多少次。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每次扫黄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除病根。

那么,色情服务业的病根在哪里呢?在人性里。这个行业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历史上最古老的行业,就是因为人的性需求。在市场经济社会,只要有需求,就会有供给,所以你扫了这里,它就会去那里,东方不亮西方亮;所以你这次扫了,它下次又冒出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东莞提出,先治标再治本。愿望是好的,但是我预言,这个本治不了。为什么?因为这个本在人性的欲望里面,除非你有办法去除人的性器官,除非你有办法让所有人都安于自慰解决性欲望问题,否则性服务业就根除不了。因为只要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因为只要有人愿意在这件事上花钱,就有人愿意挣这个钱。

我是主张卖淫非罪化的。全世界的女权主义者基本都是这个主张。有几个理由:

 

首先,人应当有做性工作的权利,不仅女性应当有,男性也应当有(据统计,色情业从业人员中有十分之一为男性)。公民有工作权,性服务业是工作,所以公民应当有做性工作的权利。反对这一点的人认为,性服务不是工作,是享受,而性工作者并不同意,他们觉得是工作。在一些国家,性工作者还组成了工会,经常闹罢工,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待遇,巴黎的性工作者甚至冲击过市议会,去要求实现他们的权利。我认为把性服务业视为工作是恰当的。

其次,对性交易的惩罚存在逻辑不完备的问题。人类的性活动有各种动机,有的是为了爱,有的仅仅为了肉欲,有的为生殖繁衍,有的为金钱和生计。我们可以说为了爱的性是高尚的,为了金钱的性是低俗的,但是情操的低俗并不能够成立为刑事惩罚的对象。如果我们把惩罚的界限划在所有包含利益交换有金钱卷入的性活动,那么应受惩罚的对象就不仅仅有嫖客和妓女,还应当包括被包的二奶,甚至包二奶的男人。因为二奶之于妓女、包养人之于嫖客,只是批发之于零售的区别,本质并无区别。按照恩格斯对于资产阶级家庭(妻子不工作,由丈夫供养)本质就是卖淫的定位,要惩罚性交易,也应当被列入被惩罚之列。既然资产阶级妻子和二奶不受刑事惩罚,单单惩罚妓女就有逻辑不完备的问题。一个建立在不完备逻辑之上的法令(中国的卖淫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就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三,在互联网时代,性交易行为已经向个体化转变,完全彻底的刑事惩罚已经从技术上成为不可能实现的目标。法律惩罚杀人犯,尽管有漏网之鱼,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理论上说是可以做到全部破案施加惩罚的。因为作案人总会留下线索,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性交易的情况大为不同,尤其在互联网出现之后,已经不需要固定场所去联系顾客,只需要在网上发信息,就可以找到愿意付钱购买性服务的人。关掉几家酒店在整个性服务业中所占比例只是杯水车薪,九牛一毛,扫了跟没扫几乎没区别。而如果把目标定在扫掉所有的性交易,需要在网上追踪每一桩招嫖活动,即使退一万步说,我们做到了,追到了,把性交易双方抓起来了,人家硬说是谈恋爱,那嫖客把嫖资硬说成是为女朋友买礼物的,侦破方也无法证明那就是嫖资,不是买礼物的钱。因此,从技术层面讲,惩罚所有性交易的目标完全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那么,人的性交易行为就应当完全不受批判吗?性服务业就应当永存吗?性交易和性服务业的存在,是社会贫富分化和性别不平等的表征,在性交易中,穷人为富人服务,女人为男人服务(多数情况下),这是有公平正义理想的人们不愿意看到的。在我们理想的社会中,不存在性交易,所有的性活动都是出于自愿的,完全免费的,自由的,平等的。而要实现这个目标,不是查封几家饭店、处罚几个小姐可以奏效的。

如果我们的目标是缩小性服务业规模,最终消灭性交易活动,那么我们要做的是以下几件事:

第一件是降低贫富分化程度,使得所有人都可以得到自由平等的性生活,不用花钱去买,也不用靠出卖性服务谋生。

第二件是缩小男女不平等程度,使得女性掌握与男性同等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使得男女两性都可以得到自由平等的性生活,不用花钱去买,也不用靠出卖性服务赚钱。例如为性工作者(多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其他谋生手段和在其他行业的就业机会,办妇女学校,办妇女培训班,教给她们除性服务外其他的谋生技能。

第三件是宣扬平等自由的性观念。西方经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性革命之后,性服务业大幅度萎缩,原因显而易见——人们能够很容易找到免费的性,当然就不去出钱购买了。所以一个社会越是反性禁欲,性服务业规模越大;性行为规范越是宽松,性服务业规模越缩减。我们应当大力提倡性活动中自愿的平等的精神,批判用性来换钱或者用钱来购买性服务的行为,让买卖双方都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可耻。

最近三十年的实践已经一再雄辩地证明,卖淫法以及据此所施行的所有扫黄行动都是无效的,而非罪化和我提到的三项对策才是从根本上缩小性服务业规模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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