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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随处可见一对对学生恋人
时间:2008/7/31 14:40:38,点击:0

 

     新快报记者 方夷敏 康海峰 实习生 宋荻

    深读指引:今年9月,新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大学生怀孕等行为拟取消“道德败坏,品质恶劣”之类容易引起歧义的道德评价,代之以语意明确的法律用语。社会各界均对此表示欢迎与赞许,认为是正视社会现实、尊重人性、与时俱进的表现。

    大学生同居、怀孕现象已愈演愈烈,新规定实施后,是否意味着大学生可以为所欲为、不受约束?如何防止未婚先孕的泛滥?如何从对怀孕大学生实行开除、记过等强制性手段调整到对大学生进行人性化、柔化性引导,这是大学管理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待完善,只有保障供求双方的利益,才能为社会所接受。

    几乎每天都有:大学生做妊娠检验或堕胎

    “我们的同学都知道我和男朋友在外面租房,他们并不觉得有什么稀奇。大学生连结婚都可以了,如果我们能对自己负责,为什么不能同居呢?”

    周潜(化名)是海珠区某高校大四学生,和男友同居已经两年多。她在下渡村的小房子,俨然已是一副“小家”的模样。“我和男朋友是同班同学,我们一起上下课,一起上图书馆、自修室。而且我们都不是本地人,住在一起可以互相照应,我觉得没什么不好。”周潜告诉记者,大多数同学都知道她和男友同居,但并没有人视为稀奇。“同不同居是个人的事情,我们又不影响学习,也不影响别人。都什么年代了,大家对此也不会再有什么太多抵触了。”

    记者近日走访广州几所高校了解到,学生恋人之间的同居故事愈演愈烈,夫妻生活已有模有样地开始搭锅起灶,酸甜苦辣尽在自己“爱的小屋”演绎着。激情放纵后,这些偷尝禁果的小恋人们常常要面对未婚怀孕的难题。

    在中山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一楼检验科。记者欲向检验师们了解一些在校女大学生来此进行妊娠检验方面的情况,不料话未说完就被劈头扔来一张检验单:填单吧。原来,检验师误把记者当作前来就诊的女大学生了。误会解除后,值班的检验师告诉记者:“由于附近高校比较多,几乎每天都有大学生模样的女孩子做妊娠检验或堕胎的,有一些还是穿校服的,估计是中学生。”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验师称,她在该院已工作了6年多了,这种现象一直存在。刚开始的时候,那些女孩子和自己目光对视的时候彼此间都会脸红耳热的,可后来情况慢慢发生了变化,现在自己不再脸红耳热,对方的神情亦显得从容。“作为医生,我们不会问她们(女大学生们)太多的问题,只是把她们当作一般的患者看待而已。”

    如果时光倒流十几年,大学生怀孕的事情绝对是爆炸性新闻,国人十有八九会对此嗤之以鼻。然而,时至今日,随着社会观念的日益开放,大学生性关系、同居、怀孕等现象已越来越普遍,而社会也对此视若平常。

    华南高等教育研究所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80%以上的男生选择同居为最好的交往方式,50%的男生认为可以进行婚前性行为,100%的女生则赞同接吻。现代大学生对性的开放和宽容态度已经成为趋势性倾向。大学生同居,已经不再像几年前那样被视为校园里的洪水猛兽。

    道德评价:容易侵犯学生民事权益

    尽管如此,大学校园仍不同于社会。在一些高校里,学校对大学生怀孕并不姑息,重庆一所高校的一位女生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其男友也遭到同样的处理。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

    学校应该如何对待大学生怀孕问题?

    一项将于今年9月份施行的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学生怀孕不再被评价为“道德败坏”,今后将以法律用语取代道德评价来实行对大学生的管理。

    消息传出后,受到社会及大学生的普遍欢迎。人们认为这是中国高等教育与时俱进、更加尊重人性的表现,归还了在校大学生们一部分应有的权益。

    中山大学2001级的女生邹说,按照正常的学龄,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均已成人,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只要两人是真正出于感情的因素在一起共同生活,不耽误学习,对其他人和社会利益没有损害,学校就不应该干涉太多。

    华南师大高教研究所所长张敏强认为,这几年高校发展很快,但是管理落后,常常套用原来的管理方式,一切都有条条框框,怎么能适应学生的心理变化。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年满18岁,有自己的观点和想法,学校老师如果总是说这不准、那不准,学生心里怎么会服气呢?

    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张灏先生称,道德评价主观随意性较强,它通常没有特别规范性的程序和标准,很容易产生偏颇。即便是校方在档案里善意的记载,也往往会被查阅者恶意地理解。

    另外,一些道德评价在目前法律越来越健全的社会里,很容易侵犯到学生的民事权益。因此说,少用道德评价,多用法律术语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不易留“后遗症”,这对于学校和学生都是一种保护。

    学校应以引导代替强制性手段

    在校大学生们被除掉了“未婚先孕是道德问题”的枷锁后,是否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不受约束?如何防止未婚先孕性行为的泛滥?学校管理是否就可以放任自流?以法律用语取代道德评价又应如何操作?

    大学生一次怀孕痛悔终生

    “我们尊重人家的选择,但并不认同这种做法。”一位大学生的观点有普遍的代表性。

    而大学生小桃(化名)则以自己的经历表达了对未婚先孕的痛悔。小桃是某高校大四学生,成绩优秀、找工作也相当顺利。然而,她年轻的脸上却常常闪现出不易察觉的愁云,有时在人群中甚至会突然出神发呆。谁也没有想到,这一切都是因为大二那段痛苦的堕胎经历。

    大二时,活泼可爱的小桃与外系男生小江在一次学校活动中认识,随后拍拖成为众人眼中的“金童玉女”。半年后,他们偷尝了禁果。“我们克制不了年轻冲动,没想到就是这次冲动让我后悔至今。”

    三个月后,小桃发现自己怀孕了,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她在小江的陪同下悄悄在学校附近的医院打掉了孩子。“刚开始的时候我只是害怕学校知道了会惩罚我,以为打掉了孩子就什么事都没有了。可是,惊惶过后,我就开始后悔了,一个小生命就这么被我扼杀了,我到现在做梦都会梦到那个孩子。”小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仍控制不住自己的泪水。“过了半年后,我的老师找我谈话,她可能觉得我状态不对吧,说实话,那段时间我都快疯了,根本没办法做事。我就如实把情况说了,老师不仅没有将此事上报,反而开导了我很久。虽然没有人惩罚我,但我不会原谅自己。事情过了这么久,我一想起当时那种痛苦,想起那个孩子,我就忍不住打冷颤。”

    教育学家:不鼓励过早发生性行为或同居

    华南师大高教研究所所长张敏强:我并不鼓励学生过早发生性行为或者同居。我也不主张用强制性行政手段,这并不能解决问题。我主张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必须向学生强调责任感,不仅对自己负责,也要尊重社会,尊重大众的传统观念,学生有权利选择恋爱的方式,在外同居或怀孕也不是道德败坏的体现,但是学生始终要以学习为主。

    加强性教育与自我保护

    广东高校在柔性引导方面做得相对比较好,但还远远落后。大学校园里也不时会贴出一些对怀孕学生的记过、通报等处分。所以这方面各高校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目前广东高校在性教育方面做得很少,大学里几乎没有开设这门课,即使有,也是选修。学校一定要加强性方面的教育,让学生了解,才能防止各种错误发生。最好配备有经验、素质高的专门辅导员,在学生中普及性教育,把后果的严重性告诉学生,似懂非懂最容易出问题。

    如果真的发现了学生同居或怀孕的事情,处理手段要温和一些,人性化一些,最好让学生回家休息一段时间,如果通报批评或勒令退学,等于在他们本来受伤的身心上再撒一把盐,也许一个有能力的学生一辈子就被毁了。总之,我们的教育是要让学生明白后果的严重性,懂得如何保护自己,而不是要惩罚他们。

    社会学家:大学生最主要的任务是学习

    国内著名社会学教授萧庆元认为,在校大学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大学生们在为自己庆贺赢得更为宽松的教育环境的同时,决不能狭隘地、片面地理解“权利”的内涵,应该认识到自己所处的文化背景、肩负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除却一些年龄偏大的学生,在校大学生们当前最主要的社会任务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非怀孕生孩子。

    学生的自律相当重要,但学校的他律亦不可缺。毕竟在校大学生们还处在一个思想不很成熟、人生观正在确立的过程,因此学校的一些管理制度和规章还是必要的,不过手段应该多样化一些,人性化一些,逐步把过去一些刚性化的管理手段柔性化,这样才能取得更佳的教育效果。

    法律专家:法律规范的只是造成怀孕的非法行为

    法律界人士张灏先生认为,用法律术语取代道德评价,并不意味着学生怀孕等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怀孕只是一个结果,造成这个结果的情况有多种,法律规范的只是造成怀孕过程中非法的行为而已,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摘要(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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