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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
时间:2008/8/28 22:09:28,点击:0

 

    公安部昨首次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传销、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等经济犯罪随着经济发展出现高发态势。昨天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进行通报,并发出预警提示。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称,今年1月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6.2万起,同比上升9.1%,破案4.9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29.4亿元。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是:金额巨大,涉及面广。从行业看,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领域;被侵害人员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学历较高的城市“白领”。
  从地域看,从东北、华东、华北地区扩展到中西部地区。
  另外,不法分子犯罪手法多样。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出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
  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采取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16种“面孔”]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集资;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以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等,非法集资;
  ■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集资;
  ■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进行“拉人头”传销;
  ■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直销业务,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

■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非法买卖股票;

■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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